一、車禍追訴期多長時間
嚴格來說,普通的車禍不適用追訴期,適用的是訴訟時效,即三年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人出車禍后如何處理流程
人出車禍后的處理流程如下:
1.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存證據、搶救傷員;
2.向交通警察報警;
3.在確保區安全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上并樹立危險標志;
4.撤離現場,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后續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三、車禍逃逸保險公司賠償嗎
車禍逃逸保險公司賠償。交通事故后逃逸,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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