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市民參與節約用水,近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財政局、市經濟與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溫州市節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請獎勵需要具備什么條件?申請后能得到什么獎勵?記者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了解到,申請獎勵的對象主要包括小區、單位、企業等。申請獎勵時,需符合6大條件,包括獲得命名或通過復評的時間在《辦法》發布實施之后,有健全的節水管理規章制度,近兩年內無超計劃(定額)用水,同類資金獎勵的按照“不重復”原則執行;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或嚴重失信的企業不享受資金獎勵等。
據《辦法》顯示,該辦法適用范圍為溫州市各區、各功能區。獎勵對象為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命名或通過復評的節水載體,包括全國水效領跑者、浙江省節水標桿、浙江省節水宣傳教育基地、浙江省節水型單位、浙江省節水型企業、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以及溫州市節水型單位、溫州市節水型小區。
在獎勵標準方面,從國家級到省級、市級,共分成了5大方面。比如參與創建國家級的榮譽“全國水效領跑者”,如果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創建,并獲得了該榮譽,那么給予3萬元獎勵。而假如是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則給予4萬元獎勵。此外,對于已經獲得稱號,在復評時通過復評的情況,也將給予1.5萬元獎勵。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獲得同一載體稱號的情況,僅允許申領一次創建活動;一個復評周期內,只享受一次復評獎勵。此外,《辦法》規定,節水獎勵申報審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