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炎熱,不少市民喜歡去游泳館消暑,但也經常發生安全問題,引起糾紛。一位女客人,到海城某洗浴中心洗浴游泳,在下樓時不慎摔倒,后送入醫院住院治療48天。事發后,女客人多次與洗浴中心協商賠償事宜無果。近日,法庭依法審理了這起民事糾紛。
原告認為,洗浴中心未盡到警示告知等義務,樓梯是鋪設瓷磚,另有水漬,致使自己摔倒,洗浴中心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洗浴中心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共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洗浴中心承擔。
而被告的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經核實原告摔傷地方為被保險人管理區域的樓梯地方,雖然理石地面光滑,但是在下樓梯安全出口旁邊有明顯黃色提示牌(小心地滑)提醒,且樓梯上貼有紅色顯著標識就是提醒顧客,因被保險人為溫泉洗浴場所,地面有水不能避免,因此被告洗浴中心不應對原告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原告作為一個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負有謹慎注意的義務,其對自己所受的重大傷害也有重大過失,也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洗浴中心提供的拖鞋不是防滑拖鞋,地面濕滑,未及時清理,造成原告摔傷,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充分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亦應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認為原告承擔30%的責任,被告洗浴中心承擔70%責任。被告洗浴中心應承擔的責任在公共責任險限額內,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承擔。綜上,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萬余元;被告洗浴中心賠償原告2000元。全媒體首席記者 張玲